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992今日阅读:145今日分享:43

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督的四点区别

行业自律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机制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对于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秩序的不同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方法/步骤
1

作用机理不同。行政监督是政府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采用行政规则、指令、检查、处罚等对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实施的外部强制性约束。行业自律是招标投标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自律组织构建的内部制衡机制中产生的自我行为约束。

2

作用层面不同。随着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监督着重宏观、整体层面,主要对市场主体共性和突出的行为进行约束。行业自律是将政府宏观监督层面落实到企业、个人微观监督层面,针对所有企业及从业人员具体职业行为产生监督约束。

3

作用形式不同。行政监督主要采用立法、执法、违法惩戒的方式制约招标投标主体行为。行业自律主要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纠正控制、违规惩戒等手段实施全过程、多环节、多方式的约束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4

作用的效果不同。行政监督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但面对宽泛、复杂、动态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往往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时效性不够。行政监督执法的成本高、效率低。行业自律可以充分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尽早发现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行业自律可针对市场和企业主体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法律政策及时采取指导、协调、检查、纠正并制定标讯通相应行业规则等自律措施,帮助企业、个人及时反映和有效解决有关诉求及诱发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问题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