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股权证未上市股出资凭证。 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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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股权质量押贷款的企业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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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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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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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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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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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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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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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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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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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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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质押股权股本总额5%时须有董事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出资凭证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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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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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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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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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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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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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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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机构应向出质人出具《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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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期间产生的红股和分配的现金股息的归属由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不得处理红股和现金股息,应委托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保管,现金股息由股权出质登记机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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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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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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