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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在西方是如何定义的

对于劳动争议这个问题,西方国家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的是由普通法院审理,有的是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由特别的劳工法院处理,始于13世纪欧洲的行会法庭,1806年法国里昂创设了劳动审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国等国才相继设立劳工法庭。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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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正确把握劳动争议的特点,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权利以及履行义务时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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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认真履行合同。可是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也难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维护不好,还会使劳动者合法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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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家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采取强制调解、自愿调解、自愿仲裁和强制仲裁这4项措施。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时,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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