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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之如何减少教师对学生的体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相信大家一定对国家对教育设定的相关法律不太熟悉,虽然国家法律严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因为在私立学校或在私立教育培训机构,学生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加之家长工作繁忙、学生年龄尚小,一旦出现体罚,不公正对待孩子的现象,学生和家长将与负责人及其老师形成对立的关系,轻则赔钱道歉,重则出现家长殴打老师甚至对簿法庭的情况,给教师和家长的心里产生较为恶劣的影响。然而在一场场教师与家长的对立中,长时间的矛盾与冲突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效果,反而对在这起教育事故中被动的伤害了学生,离间了学生往文明方向前进的脚步。当然由于老师与学生的性格迥异、生长环境不同,有些矛盾都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尽可能的缓和老师与家长的矛盾,消除他们的对立呢?在此处,本人可以分享几点:1:国家尽可能的完善教育教学法规,人性化的制度,在大环境的压力下,或许可以减少体罚的出现。2:招聘教师时,不只是关注学历,而应该在其是否有爱心,制定相关测试,摸清教师的心理情况,如发现过去有多次暴力行为不可录用。性格外向的人并不一定没有冷暴力,性格内向的人并不一定全是暴力狂。3:有关部门完善薪资制度,严令有关学校或机构私自扣押教师工资,取消旧的工资发放制度,得教师得天下,大力打击相关学校负责人以各种借口和名义对教师工资的口欠。合理的薪资会使教师有好的教学心情。4:注重对学生的心心理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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