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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增值税法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将增值税的增收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一,一般规定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以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暂时不征收增值税。二,具体规定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实际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等,其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5.邮政部门发行的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6.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然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8.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的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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