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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料、成品、半成品、中间体、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式存在,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皮肤或经口进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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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2、分级原则是依据六项分级指标综合分析,全面权衡,以多数指标的归属定出危害程度的级别,但对某些特殊毒物,可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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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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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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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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