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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解决彩礼纠纷应注意什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解决彩礼纠纷应注意什】,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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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那么,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呢?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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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END

二、解决彩礼纠纷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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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的性质。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彩礼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和无奈性。彩礼的目的性是指给付彩礼的结果是以男方达到结婚的目的,未达结婚目的的,彩礼应当返还;已达结婚目的的,原则上不返还。彩礼的现实性是指广大农村要求与给付彩礼的现象比比皆是,非常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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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无奈性是指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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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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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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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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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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