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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类论文中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法律问题解析

保险代位权的概念包括广义狭义两个方面,广义的保险代位权包括保险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狭义保险代位权仅指保险代位求偿权。结合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和《海商法》第252条第1款的规定,本文认为保险代位权指在具有填补损害功能的保险中,保险人在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范围内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其概念应具有以下内涵:首先、保险代位权是具有填补损害功能的保险中保险人享有的特定的债权请求权;其次、保险代位权的内容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从被保险人处继受取得的权利;最后、保险代位权请求第三人赔偿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为限。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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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质疑各国建立保险代位权制度一般是出于以下三个社会功能的考虑: 第一、鼓励保险人及时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同时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防止不当得利第二、维护民法公平原则,避免损害赔偿责任人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逃脱责任,①维护社会公平;第三、减少保险人的损失,降低保险人的成本,提高其偿付能力,从而降低未来投保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保险费用和保险成本。但是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责任保险日益普及的今天,被保险人与责任人可能同,许多学者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不仅已经丧失了其原有的社会功能,而且逐渐地衍生出一系列消极作用@,保险代位权已相互转嫁风险、浪费人力物力的游戏,应该予以废止。总结异议学者的观点,其质疑主要涉及应然实然两个层面,具体包括保险代位权的设置功能与应有功能的实际效果。对于保险代位权的第一项功能,徐卫东教授认为选择其他合理方式替代保险代位权制度同样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效果,因此这并不构成确立保险代位权的积极理由。学者孙积禄认为可以通过将第三人责任规定为除外责任或者强行规定被保险人只能选择双重请求权的一种来行使的方式来实现这项功能。学者余立力认为,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有其经济上和法律上正当性,被保险人(受害人)通过精明计算并且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就应该比没有投保的受害人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赔偿一方面包括基于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费用的对价,另一方面包括在'平行来源规则'③下获得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获得两项赔偿具有合法的依据,是正当的利益实现,而不当得利的前提是没有合法根据,只强调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不考虑其遭受的损失和保险费用的对价,以及保险人弃权情形等被保险人的合法理由,不符Insurance research papers in English论文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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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成立与取得各国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成立与取得的不同规定源于对保险代位权性质的不同认定,两大法系对于代位权的性质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法定代位(statutory subrogation)又称当然代位,即被保险人自保险人获得保险给付后,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依法移转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保险代位权仅以理赔支付保险金为条件。《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其请求权于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时移转于保险人,保险人于赔偿被保险人损害之范围内,代位取得对第三人请求权。'n本《商法典》第622条以及英国的《海上保险法》(MIA1906)第7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另一种是常规代位(conventional subrogation),或称请求代位,即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要向被保险人赔付,二是获得被保险人的明示让与许可。保险代位权的取得基于当事人的意定甚至在美国部分州还需要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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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选择与实践本文认为采用法定代位主义具有显明的优点:其一,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就是债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人获得代位权是基于法律的强行规定而非被保险人的债权让与,法律的强行规定也厘清了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因为如果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作为保险人获得保险代位权的条件,那么一旦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又得不到其明示的认可,就将陷于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困境,而被保险人却可以在受领保险金的同时向加害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获得双重得利;其二,把被保险人的明示认可作为保险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会使得代位权行使的程序变得繁琐复杂,加重了保险人的各项负担,不利于鼓励其积极地行使权利,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其三,保险代位权是立法对于各种价值与利益冲突的次优回应,因为当各种为其寻找正当性的理由都陷于困境之时,立法的这种强行规定的确认反而可以帮助人们走出迷茫的价值判断的洪荒,进入讨论完善该项制度运行程序的新的思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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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制度是衡平法利益衡量的产物,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对于责任保险代位权来说,又因为其附加的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功能,涉及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与人员,保险代位权的适用更加的纷繁复杂,因此针对保险代位权适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系统总结就十分必要。实务中,保险人一直因为怠于行使代位权而与被保险人订立'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既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从保险代位权的合理性分析入手,指出走出合理性争议的洪荒,关注权利运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是完善我国保险代位制度的关键,希望本文对争议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能够厘清认识上的错误,扫除制度上的障碍,鼓励保险人合法、合理、积极地行农村医疗保险论文使保险代位权,发挥这项制度的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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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文献1. [英]约翰.T.斯蒂尔著:《保险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2. [英]MakolmAClarke:《保险合同法》,何美欢、吴志攀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 [英]Donald www.51lunwen.com 0'May& Julian Hill:《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郭国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 徐卫东:《保险法》,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5. 许良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6. 岳卫:《日本保险契约复数请求权调整理论研究:判例、学说、借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7. 奚晓明主编:《新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8. 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9. 叶启州:《保险法专题研究(一)》,2007年版。10. 李玉泉:《保险法: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注意事项

只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才可以写作令人信服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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