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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公证需要注意些什么?

委托大多是由于当事人工作繁忙或自身不便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某些事项,因此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公证实务中,委托买卖房屋、船舶等动产和不动产、委托抵押或出租、委托代办银行借贷款、委托办理保险理赔、、委托行使董事权等事项较为常见。 鉴于委托书既是受托人行使某项法律行为的权利证明,也是防止受托人滥用、冒用委托人权利的限权凭证。因此,办理委托书公证时,公证人员要确认当事人申请委托书公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准确,引导当事人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是否转委托等事宜,避免出现权利滥用、虚拟委托等情形。 涉及到房产处分委托的,房产属夫妻共有的,夫妻二人同为委托人。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申办。除此之外,办理委托书公证还应当注意:
注意事项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公证员应详细辩别身份证明的真伪,认真比对持证人与身份证明上的人是否为同一人。如有怀疑,应邀请其它公证员或本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核对,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它证件比照真假;对二代身份证查验,全部应经机器验证,复印人员复印后应在复印件上盖章、签名,承办人员审查后认为人证相符的也应盖章、签名;承办人员应采用询问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庭情况的方法来验证当事人的身份真伪,但应注意个别中介蓄意带假冒当事人企图蒙混过关。如采取上述方法询问当事人,则最好与当事人单独谈话,以防止中介事先与当事人串通,避开识别方法;在办证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口头告知当事人,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防止个别人冒名顶替,公证处办证大厅装有摄像头。

2

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办证过程中,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身份或证件存在疑点的,应请其他公证员协助进行审查,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驾照、银行卡、医保卡等)予以辅证,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存档,以确保人证相符、证证相符;

4

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

委托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完备、可行;

6

委托书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真实;

7

如财产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根据章程规定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涉及处分共同财产的,要求财产共有人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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