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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清算中的相关问题

解散后,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人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所有法律关系,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是公司退出市场,法人资格消亡的必经程序。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清算的方式。其中,自行清算,解自行选任清算人,按照章程规定的一般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通常情况下,债权清算事务。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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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依据《公司法》及《外资企业法》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终止企业经营,例如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原因而终止,找章程,解散,通过股的书面决议而终止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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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上海市商委作出具体规定,提交审批机关的材料包括:企业权章程、与企业资本有关的验资及财务审计文件,以及后续清算时清算委员会的组成和企业员工遣散、安置,外商独资企业需要依照该具体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法律猫解释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将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在企业提交的提前终止申请材料中,审批机关对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相关财务报告将做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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