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
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所有继承人和死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据(经查64年、77年、82年及87年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或人事档案材料、死者与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
基层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内容为:所有继承人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已死亡的写明死亡时间、地点)与死者的关系,如出现曾用名且该曾用名在户口簿上未体现的,该曾用名与现名是同一人须经公安派出所证明〕;
死亡证据〔医院死亡证明(在医院因病死亡的)或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证明(因病在家中死亡的)或公安机关证明(因意外事件死亡)〕;
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限于国内居民死亡);
死者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银行存单、股票或房产证等);
继承人中有已死亡的还需提供其上述第4、5、6项证明材料;
股东资格继承的,营业执照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证明(证明内容: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有限制性或否定的规定);
所有继承人(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公证。
从继承权公证申办开始到出证结束,需要15个工作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3〕373号)
亲属关系证明 XXX公证处: 兹有我村(社区)居民(或我单位职工) 男(女), X年 X月 X日出生,于 X年 X月 x日因XX在 死亡,其生前住址: .经调查(或根据户口档案、人事档案),该死者有关系亲属如下: 父亲:姓名、出生时间、住址(或死亡日期) 母亲:姓名、出生时间、住址(或死亡日期) 配偶:姓名、出生时间、住址(或死亡日期) 共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下: 儿子:姓名、出生时间、住址(或死亡日期) 女儿:姓名、出生时间、住址(或死亡日期) 除上述人员外,无养父母或其他子女。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承诺期限内。因需要翻译、寄送公证书副本(副本预审核)处务会研究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同时办理多种公证业务的,以这几种公证业务中承诺时限最长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