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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32]犯罪形态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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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1)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全程保持一致,共同犯罪的形态就是这个一致的形态。例如,甲、乙共同实施抢劫罪预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着手实行,都成立犯罪预备。又如,甲、乙共同实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都成立犯罪未遂。(2) 一只老鼠坏一锅汤。这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这是指如果有一人着手实行,大伙就都进入了实行阶段,其他人就别想再成立犯罪预备。第二,如果有一个人既遂,大家就都既遂了,其他人就别想再成立中止或未遂。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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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不一致、出现中止的情形各共犯人犯罪形态不一致,表现情形有:一是有人既遂,而其他人还未既遂,此时只要一人既遂,就都既遂。二是有人未遂,而其他人既遂,此时只要有人既遂,就都既遂。三是有人中止,而其他人既遂,一般情况下只要其他人既遂,就都既遂。但此时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因此犯罪形态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有人出现中止。(1)在共同正犯中:①大伙都中止,就都成立犯罪中止。②张三自动停止,并阻止李四、王五也停止,张三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李四、王五在张三的劝阻下自动停止,则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是被迫停止,就成立犯罪未遂。③张三自动停止,但未能劝阻李四、王五,李四、王五继续进行并既遂,则大家都既遂,张三不成立犯罪中止。根据的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2)在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中:①大伙都中止,就都成立犯罪中止。②教唆犯、帮助犯自动停止教唆、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使其也停止了犯罪,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实行犯如果在劝阻下也是自动停止,则成立犯罪中止;如果是被迫停止,则成立犯罪未遂。③教唆犯、帮助犯自动停止,但未能劝阻实行犯,实行犯继续实施并既遂,则大家都既遂,教唆犯、帮助犯不成立犯罪中止。④实行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成立犯罪中止。此时,教唆犯、帮助犯都成立犯罪未遂。因为实行犯的中止对他们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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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具体而言:(1)预备阶段(着手前)①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其他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一般情形,须自动停止,并向其他人明确告知自己的退出意思,让对方意识到自己在“单打独斗”了。但是,如果是主谋(起领导作用),欲成立中止,还需要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不要求必须最终阻止。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己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②教唆犯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对此,只需要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不要求必须最终阻止。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证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③帮助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退出.意思,让对方意识意到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2)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保险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了,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于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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