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失犯罪中,是如何进行区分关于这个罪刑的问题的呢?其在法定的一些罚型中如何起到必然的作用与及要件规定的呢?
过失犯罪的规制情况分列为两大类
1
专门性的过失犯罪;又称独立性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均属专门的过失罪。离奇的是,刑法分则对此类专门的过失犯罪,罪状描述中都没有出现“过失”的字眼,而是以“事故”、“玩忽职守”、“失职”等替代性语例称代之;
2
非专门(非独立)性的过失犯罪,又称选择性过失犯罪,如故意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投毒罪与过失投毒罪,等等;
在非独立性的过失犯罪立法模式中
1
通过同一法条的同一款分别规定同种行为下的故意罪与过失罪;
2
通过不同法条将同种犯罪行为设定成故意与过失罪态;
3
通过同一法条的不同款项将此同种犯罪行为设定成故意与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