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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对保单举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的赔偿义务。但在诉讼中,应由谁向法院提交保单经常引起争议。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专业律师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思路。
步骤/方法
1

原告方起诉时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时,应列为被告。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应当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保单复印件。从司法实践看,这一要求并不是对原告的苛求。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参加施救、理赔,故保单复印件应当保存在交警部门的档案中。交警部门依法定职责完成工作后,为方便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将保单复印件交给受害人(原件退给投保人保管),受害人持保单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中投保人应当提交保单原件进行质证。一般而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既然是原为被告,则应当由原告提供保单原件才对。然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类特殊案件,的前提是投保人(一般为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列为被告,一方面有利于原告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也从客观上减轻了肇事方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而言,身为投保人或肇事方的被告,实际成为“准原告”;而根据由距证据源最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只有签订了保险合同,其应当持有保单原件。而作为被害方的原告,并无任何关系,手中不可能持有保单原件,即距证据源较远,故提交保单原件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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