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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基本知识

交强险保险合同如何变更和终止基本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步骤/方法
1

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2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4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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