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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理解民事调解书中义务约定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也是目前我国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但是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除了摸索、创新调解方法外,调解书的约定事项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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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调解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特别是一些中老年夫妇和再婚夫妇,家庭的完整仍是他们追寻的目标,但是在生活中,会因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和家庭财产的分配发生争执,一方起诉到法院,经过了解其真实意图不是想离婚,而是想通过法院为其家庭内部矛盾。找律师网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调解和好了,那么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如果通过调解双方同意和好,但又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及共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约定,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此时,法院能否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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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婚姻关系是身份关系,和好一词,根据词典的释义,为恢复和睦的感情。从这一含义理解,和好协议的内容应限定在夫妻双方就修复夫妻感情而达成的协议。从民事诉讼诉的分类分析,离婚之诉属变更之诉,只有在离婚时才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故调解和好系维持双方业已存在的夫妻关系。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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