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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而承诺“青春补偿费”是否受法律保护?

甲(已婚)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由于常年在外奔波,与妻子聚少离多。乙为某大学在读学生。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相识并很快在某城市同居生活。在做了两年地下情人后,不甘心的乙要求甲与妻子离婚,遭到甲的拒绝。为此,两人争吵不断。甲担心此事被妻子知道,遂同意给乙一笔“青春补偿费”,断绝关系。乙表示同意。两人达成了一纸协议,约定:甲给乙10万元作为补偿,从此各不相千。协议达成后,甲给了乙3万元现金,但迟迟不给付余款,并百般躲避乙的追讨。2004年8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协议。
方法/步骤
1

在我国民法上,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其执行力不同可分为强制力保护之债和自然之债。

2

强力之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

3

自然之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制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

4

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但尚未构成重婚犯罪,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

5

当事人基于此行为形成的“青春补偿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形成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我国包括婚姻法在内的民事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禁止,故应属自然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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