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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1);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备注:第4条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编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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