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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子女抚养费什么时候不再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子女抚养费什么时候不再】,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许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学生的情况下,会将该时间界限上再延续一年或两年。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END

二、子女抚养费什么时候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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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一直持续到子女成年并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一)父母抚养子女一般到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三)父母应当负担虽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育费。(四)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五)尚在校就读的,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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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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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04年颁布的,要晚于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六)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七)父母自身丧失抚养能力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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