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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代理人分享 关于《实施细则》的个人笔记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2、恢复权利期限:因不可抗拒事由而延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因正当理由而延误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本条规定的恢复权利期限不适用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保护期限)、第六十二条(侵权诉讼时效)。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定外,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4、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转让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5、涉及新生物材料而公众不能得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该证明的,视为未提交该保藏;申请时未注明该生物材料相关信息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6、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7、提出主动修改的期限: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可以主动提出修改。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9、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10、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11、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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