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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企业面临被征收时的利益诉求及谈判策略

发生征收(拆迁)法律事实后,强势的征收(拆迁)人针对企业征收(拆迁)补偿时,往往认为只要动用(或间接通过地方政府部门实施)一些行政手段干预(譬如工商年检、卫生检查、环卫审核、消防许可)的“大棒”加上“适当”经济补偿的“面包”就可以轻易解决掉企业的征收(拆迁)补偿。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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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实践中,不少被征收(拆迁)企业往往不会轻易配合与征收(拆迁)人进行征收(拆迁)补偿商谈,更不会接受征收(拆迁)人所提供的补偿方案。通过经办大量企业征收(拆迁)案件后笔者发现,面临征收(拆迁)时,被征收(拆迁)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不是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而是企业生产是否能够保持延续(连续)成为更关键的问题,找律师网解释换句话讲,被征收(拆迁)企业不希望因为征收(拆迁)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供货,因为一旦企业生产中断将导致供货中断,违约赔偿是小,丧失生意上的长期客户,会使企业面临破产之风险,将永远退出经济市场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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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第三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根据“111号文”的规定,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成为拆迁安置补偿主体。“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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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上海征收细则”)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法律猫指从新颁布实施的“征收补偿条例”、“上海征收细则”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市场承租人作为被征收补偿的主体。将普遍存在的市场承租企业排除在征收补偿主体范畴之外,可能会引发新的一轮利益博弈———市场承租企业与产权人之间的博弈,市场承租企业与征收人之间的博弈,以及产权人与征收人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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