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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现实生活中的无名合同风险注意点

现实生活中的合同,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外,还存在大量的无名合同,而这些无名合同的风险管理常常被人忽略或者不恰当注意,成为了造成己方损失的一个诱发因素。那么如何防范或者管理几种无名合同的风险点呢?
工具/原料
1

无名合同

2

风险管理

方法/步骤
1

第一大类的无名合同为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又包括两种类型的合作情形,第一种是请外部的培训机构在一定的时间内为自己单位需要培训的人员进行讲授一定的课程。第二种是将自己单位内特定的员工指派到特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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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情形的培训合同而言,合同中会约定因自身原因取消培训的,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虽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比例是一样的,但人们往往忽略的是要求培训的一方因自身的原因取消培训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这个同样比例的违约责任其实存在更大的风险,建议降低比例或者直接取消掉违约责任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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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培训合同,存在的风险点往往是被指派到特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人员是否真正达到了培训的目的,取得相应的资质,如何评价其培训效果,因为不是在自己单位进行培训的,如何管理被培训的人员。这些问题点应该予以明确约定,而现实中这些问题一般都没有约定或者进行模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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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类的合同虽本质上为有名合同,但在现实合作过程中会有不同的叫法,本质上买卖合同,但会以具体的购买货物进行命名,尤其是设备买卖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涉及到的合同金额比较大,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款比例比较高,有的高达90%以上,其存在的风险点就是合作方以放弃尾款为条件而不履行后合同以为,但合同尾款因占的比例特别少,因此购买方的损失更大,购买的设备存在更大的质量问题,不具有其使用价值。因此建议降低验收款,比例以5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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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类是“虚实并存”的劳动合同。该类合同的劳动者往往是与前一个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关系,但一定的原因,并不向该单位提供劳动,也不受前一个单位管理,前一个单位只为其缴纳社保,与后一个单位再行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受其管理,为其提供劳动。这样的合同一定要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进行明确约定,而不能含糊其辞,引发重大风险。

6

第四大类合同是竞业限制补偿合同施行期间劳动者再次与之前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约定的是否由企业终止支付未支付的补偿金的合同或者协议。此类合同很明确的一点是当劳动者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竞业限制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没有必要支付剩下的补偿金,也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但风险点在于当劳动者在新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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