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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的构成与认定有哪些

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领信用卡,用于生活中的各种消费支出。但由于自身没能对透支消费拥有一定的自控能力,在信用卡透支消费中愈陷愈深无法偿还,最终成为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在现实工作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行为又被认定为涉嫌犯罪呢?       现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的构成与认定具体有哪些。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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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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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平台

恶意透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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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透支在进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时,因持卡人未能按照与银行、金融机构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额度、还款期限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而从主观上看其非法占有为目的得故意并不明确,因而其本质上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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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恶意透支在主观方面尤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上,存在有一定的故意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在涉案标的、认定追诉等客观方面又达不到法定要求,属于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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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恶意透支在认定是否涉嫌犯罪,除了要有主观方面、客观事实外,还得要看是否触碰到刑法中追责的红线,入籍方面都满足的条件下即可初步认定为有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主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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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在现实中,信用卡发放机构在接到逾期未还的预警时,首先认定的是信用卡法定持有人存在恶意透支逾期未还的违约责任,但是否是出于信用卡真实持有人就不确定了。因而需要通过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的调查才能认定违约、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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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即常说的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一时之需或是其他具体原因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恶意透支,在事后有积极配合并承诺履行偿还责任义务的则不构成主观方面的故意,简单地说就是构成=故意=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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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在同时出现法定持卡人为涉案主体、主观上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而客观方面又符合透支超过规定限额、发卡机构催款仍未归还情形,则可认定为具有法定犯罪行为。因而,在犯罪认定实践中是否超过刑法中的规定限额是最终的判定标杆。

构成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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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换在超过还款期后不仅没有履行还款责任,而且在信用卡发卡机构发出催款告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还款责任义务的行为,即在主观方面已形成故意,也就是说法定持卡人一条腿已经迈入违法、犯罪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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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情形如在进行恶意透支后完全失联的,将恶意透支来的资金用于盈利、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超过正常生活消费或与实际还款能力不符的消费项目、逃避信用卡发卡机构催款或法院执行的种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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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要点在进行认定时,主要是看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是否超过规定还款期?只要符合二者中的其中一项,即可认定为违反、犯罪行为既遂。但是在认定实践中,一定要从主体、主观、客观方面多维度的考量、研判,不能轻率地以某一个行为就作出违与非违、罪与非罪的认定。

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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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计算在经过以上主客观方面的得出的初步认定后,要及时与涉案信用卡发卡机构核实对账记过与算法。有的时候,表面上看完全符合主客观方面,但是由于各信用卡发卡机构在恶意透支预警、对账结算上,与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经济犯罪侦查办案规定有一定的出入,尤其是在具体的透支欠款额度上未能满足客观方面的规定限额,在法理上也会导致认定的偏颇与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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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定虽然大部分商家在信用卡持有者进行透支消费时,都会要求持卡人履行消费签字核销,但也会出现商家没有或忘记要求持卡人履行签字核销,亦或者是一些商家在事后进行违法补签,这就在消费证据认定的效力上大大降低,为刑事追责、疑罪从无带来隐患,因而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亟待严加规范,才能确保打击犯罪的强制机关与金融机构维权追诉顺利进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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