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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买方的义务及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

“根本违约”是公约中一个特殊的重要概念。根据公约第25条的规定,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后者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构成根本违约,有三个要件:其一,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其二,该当事人违约行为的结果已经严重到了在实际上剥夺了对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程度;其三,违约方当事人自己对其上述违约结果是预知的,或者,即使他没有预知,但与其具有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在与其相同的情况中是能够预知的。作为货物销售合同的买方、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的价款和收取货物。(l)支付价款(2)收取货物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概括言之,公约所规定的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A.实际履行,即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任何其他合同义务;B.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C.宣告合同无效;D.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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