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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该怎么办?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该怎么办?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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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由负责调解的部门教育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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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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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不可以放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经过调解、教育,如果双方仍不愿抚养子女,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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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具体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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