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工具/原料
1
非法占有财物
2
故意
方法/步骤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2
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5
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6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7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
8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9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10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依贪污罪定罪处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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