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
老板跑路
工伤事故
工伤保险
首先,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中,作为被雇佣的劳动者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中,老板一般选择发放现金的方式来支付劳动报酬,一来避免征税,二来避免了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麻烦,三来也是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后使得劳动者便于取证。基于此,作为劳动者要注意发放工资时的证人以及发放的时间、地点等。
其次,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中是没有正式的书面的劳动合同的,那么对于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有一定困难的,尤其是在老板跑路的情况下更是比较困难的。基于此,作为劳动者除了找到相应的证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外,还需要平时保存一些能够确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比如说相应的文件的签字、盖章材料等。
再次,在事实劳动关系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及时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是一年,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由谁来申请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申请。
同时,根据规定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部门为工伤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而非是劳动者户口所在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有些劳动者不清楚相关规定,选择就近原则在劳动者户口所在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者伤残等级鉴定是错误的。
另外,注意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残疾人辅助工具购买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始票据的收集,切勿出现丢失情况,如果有丢失的,能够及时补回的及时补回,不能及时补回的,选择开具相关证明予以证明,上述方法都无法实现的,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另另外,如果在事实劳动关系情况下发生工伤争议,需要证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在申请的相关费用之中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伙食费、住所费等相关的实际产生的费用。这样一方面是主张的自己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
最后,劳动者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时候需要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切勿使用非法手段和途径,使用非法手段和途径取得证据材料将不会被采纳。当然劳动者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取得证据材料,但是要注意录音的方式方法,并且使得录音的完整,录音的完整表现为通过录音可以知道以下要素:当事人是谁(真实名字)、相互之间的关系、时间、地点、事件、起因、过程、结果等。
图片来自于网络,只为了说明问题和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