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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著作权合同纠纷诉讼

提起著作权合同纠纷的案由认定、案件分类、法院管辖和操作步骤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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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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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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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类 (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2)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4)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5) 出版合同纠纷   (6) 表演合同纠纷   (7)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     (8) 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     (9) 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10) 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1)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1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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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共同创作某一作品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出版合同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出版者之间,就著作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出版者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表演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为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作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为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各自依法享有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就计算机软件的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许可另一方以约定的时间、范围、方式行使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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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著作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著作权案件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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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第24~27条、第29~37条、第39~45条、第53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25条、第28条、第2 9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第2款和第3款、第18~2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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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著作权合同是版权交易中的常用的法律形式,文字、音乐、美术、摄影、影视、设计图纸、软件等作品都可以作为著作权合同的标的物。《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所谓“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学术上和实践中普遍称为邻接权,也有人称之为相关权。为表述的简便,《规定》也采用邻接权这一概念。  广义的著作权合同应包括邻接权合同。邻接权合同包括:图书出版者就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表演者就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通过各种方式传播、录音录像,并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签订的合同;录音录像制作者就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及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复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因委托创作合同、合作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规定》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实践中,邻接权人特别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因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引发的合同纠纷也占了相当的比重,《规定》予以单列。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合同也具有典型性,《规定》也予以单列。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一类著作权合同,即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该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根据该条例第2条规定,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简称许可使用合同);(2)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3)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4)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由于此类纠纷数徵较少,《规定》未在著作权合同纠纷中单列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纠纷案由,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予以充实完善,与此有关案件案由可以直接确定为著作权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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