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自己有理,最后只能交由海淀区法院判决,最终结果为:撤销被告北京市工商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并责令被告北京市工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国都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小股东出场了,也不甘示弱,在法庭上也表示:依据《公司法》第九条、《公司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变,并不范畴内进行的简单变更登记,而要符合具备新的全部法定条件和法定文件,而作为必备的章程都要求全体发起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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