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伦理和社会契约的区别:社会契约是指定规俗成,普遍伦理是指大家认定的伦理。一般认为,契约分两种:社会据以成立的契约称为社会契约,政治机构或政治权威据以确立的契约称为政府契约。普遍伦理主义认为存在某些客观的普遍适用的伦理准则,这些准则虽然根植于某种文化,但是同样能适用于其他社会。社会契约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就该社会行动的基本准则取得的一致协议,通常带有假设或想象性质。在18、19世纪,此概念曾用来解释民族国家的存在,但其后就废弃不用了。直至约翰·罗尔斯婡洎头条在他的《正义论》中重新提出这一概念,并对其进行了修正。罗尔斯分配公正理论的基础就是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与法律契约不同,社会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习俗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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