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下的小股结构中,存在着两大基本的法律关系:其一,股东与董事、管理层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主要体现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关系。
这种控制关系是通过股东行使股权表现出来的,管理层只能在投资人的承受限度内行使他们的权利;其二,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
股东因其拥有的股份不同,事务关心程度的不同,自然地在股东之间形成了控制力的强弱对比,内部形成了两大集团,即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
控制权私利与的股权结构是否集中与该国对股东权利保护的情况、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完善程度密切相关。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信息披露制度较严格的美国、英国等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由于当大股东的成本较大,没有人愿意做大股东,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而在一些新兴国家,由于法律及其实施对中小股东的保障不健全,当大股东的成本小,而且还有“黑”小股东的好处,因此比较容易出现一股独大现象。
在法律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不利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就的控制来侵害中小股东以谋求个人私利。控制权而获得的个人私利就被称为控制权私利。控制权私利有合法的和不合法、合理的和不合理之分,但大多数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主要指只有控股股东才能够享有而其他股东不能享有的收益。
“资本多数决”制度下中小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一般认为,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必然的选择。资本多数制度对效率的追求,然而恰是通过资本多数决使得大股东凭借其表决权优的控制权。控制的状态,可分为结果状态和过程状态。
控制股东或者代表董事、的控制权后,是为结果状态。股东与股控制权而展开的斗争,是所谓的过程状态。
控制权与股东利益直接相关,没有获得控制权的某些有实力的大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他的控制权。虽然对于小额股份持有者来说,在通常情况下,他们的表决权几乎等于零。
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易于被大股东滥用主要基于这样两个原因:首先,资本多数决为控制股东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利益”。
控制股东往往可以通过其的意思而追求比小股东优越的利益,并为实现其优越性利益的最大化而施加影响力;同时还有可能将造成的不利后果转嫁到中小股东身上,导致中小股东没有决策的权利,却要承受决策的后果;其次,在资本权力架构中隐含着一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获取超额利润的“道德危险”,即在缺乏有力的权利制衡机制时,控制股东必然具有寻求追加利益的冲动。通常情况下,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私利的行为是无法通过其自律来避免的。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及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均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规则。
小股东为保护其利益,对股权转让的条件进行特别规定,既可以设定股权转让一致同意原则,也可以设定股东之间不得转让股权,或者在股权转让方面设定一些限制,以此防止被架空的情形出现。
知情权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财务报告资料、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
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事务,作为弱势事务参与和监管,经营的有关信息,经营信息的基础上,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因此,章程时,小股东应就知情权特别列明,并明确规定查阅受阻时可操作性的补救途径。
总之,作为小股东,由于所认缴资本上的客观事实,会受到大股东的牵制,为防止被架空,在公司设立之章程,可运营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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