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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范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什么是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什么是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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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我国《婚姻法》中新增加的一部分内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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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围:一是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二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而且由于这种行为,使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权利受到损害或者说使财产脱离另一方的控制或造成财产的价值减损,主观上当事人须为故意,通过这些行为,达到自己侵占财产的目的。设立这一法条的目的是这种行为导致了一方对另一方权利的侵害,理应依法对其救济。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任一行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END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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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关于夫妻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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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三)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四)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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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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