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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历史发展

宪法的历史发展法是随着人力历史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宪法,在当时并没有出现;后来人类又经历了封建制社会,宪法仍然没有出现;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国家之后,宪法才被制定出来。宪法的政治内容是民主制度,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所以,只有当社会存在着民主事实,产生了民主制度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宪法。毛泽东说得好:“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近代意义的宪法,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的产物。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宪法是英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法国宪法。一、宪法的两大基本类型英国是资产阶级革命最先发生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在法律的形式上,英国宪法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各个时期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惯例所构成的。尽管当时的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但它揭开了世界宪政运动的序幕,无愧是近代宪法的先驱。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它以《独立宣言》为先导,于1787年在费城制定。它在世界上第一次宣布了共和国制度的诞生,并确立了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为许多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步成文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为其序言,在宪法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它实行的议会制,既不同于美国的总统制,又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区别。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它把人类历史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以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活动起了指导的作用。从此,宪法就有了两种历史类型的划分,即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二、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旧中国的宪政运动从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到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这一时期,封建势力为达到独裁和专制统治的目的,不断地打出民主、宪政的旗帜。而实际上,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民主制度,也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反映民主制度的宪法。尽管,孙中山先生曾于1912年3月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然而在那个年代,《临时约法》由于名义资产阶级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此它伴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很快夭折了。但无疑,《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宪法史上唯一具有进步意义的资本主义宪法性质的文件。在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政权,并先后颁布了若干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中央根据地通过,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政权制定的宪法性文件。(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于1941年制定通过,作为抗日战争期间地方性的宪法性文件。(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于1946年4月制定通过,作为抗战胜利后新形势下的政策原则。这些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及当时民主政权的建设,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政权建设和立宪活动提供了良好的经验。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确立了我国建国后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和人民的权利义务,带有宪法和纲领的双重性质,既是各党派共同争斗的政治纲领,又是起着确立国家制度作用的临时宪法。毛泽东当时说:“这是我们国家现时的根本大发。”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完善,我国制宪的时机已渐趋成熟。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继承和发展了《共同纲领》的思想和基本原则,各项规定都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是我国第一部正式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3、宪法的发展趋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宪法必将取代资本主义宪法,而成为最高的、也是最后一种宪法,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但就当这一历史阶段而言,我们应该确立这样的认识:资本主义宪法在短期内不仅不会灭亡,而且在某些方面还会继续发展与完善;社会主义宪法将日益进步与成熟;两种类型的宪法将长期共存,相互借鉴又相互斗争。此外,还将共同呈现出以下的发展趋势:(1)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2)重视宪法保障,维护宪法权威;(3)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4)在形式上,以成文宪法逐步取代不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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