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又称客户经理,和客户之外,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没有隶属关系。居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的在职人的居间人。
居间人的权利: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获取酬金的权利。
居间人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相关规章制度。
遵守居间服务准则,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的签约活动,不得损 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 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 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公司所有居间人日常工作由市场营销总部管理,市场营销总部统一管理, 综合部备案。
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 份证复印件等。
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
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合同》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居间人在拓展业务时,公司应给予支持。
公司为居间人建立档案,并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 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期货市场的实际状况决定了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自然人居间人仍有存在的必要。期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期货市场中为投资者服务的不仅 有期货佣金商(FCM),还广泛存在着介绍经纪人(IB)、商品交易顾问(CTA)、商品合资基金(CPO)等多种形式,共同服务投资者,涵盖了期货市场 的众多方面。目前,我国公众对期货品种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远不如股票、债券和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网点数量和覆盖面上、银行等机构。囿 于自身相对较弱的市场开发力量,力图寻找覆盖面广且成本低的业务拓展方式,自然人居间人无疑是很好的选择。此外,在我国,期货居间人是与期货交易伴生并发展至今的,国在业务拓展方面还在很大程度上借助居间人,采取完全依靠公 司员工进行市场开发的方式。
自然人居间进行广告宣传和业务拓展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缓解了期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长期以来,由于 经济实力等原因,对于投资者的宣传、推介力度不大,很多投和期货市场的信息相对有限,使得双方很难缔结期货合同,而期货居间人能 为交易双方提供最佳服务,与投资者之间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搭桥、牵线的作用,这就有效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缩短 了选择的时间成本,提高了双方的缔约成功率。居间人辐射面广,利用宣传期货品种、开发客户,从而形成多层次的市场开发网 络,为公司提供大量客户资源,并在的品牌。
自然人居间人丰富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贴身的个性化服务。可以为所有客户提供一系列标准化的后续服务,但由 于法规约束、公司实力等方面原因,国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雷同,不能满足投资者的个性化要求,而居间人在此方面则能更为灵活、贴身地为客户 提供此类服务,一对一的方式更适合期货市场的中小资金规模的客户。个性化服务为自然人居间人留下了广阔的活动舞台。在社会分工日趋精细的时代背景下,将部分市场开发业务交由自然人居间人开展,可以集中人力、物力用于系统维护、研究发展、咨询服务、风险 管理等工作,从而有利于期货市场的效率提高和结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