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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产公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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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的法律依据:
1

继承、赠与房产,当事人应当先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和有关契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

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办理公证,然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4

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5

有关办理公证和房产登记的程序事宜。

必须办理房产公证的规定:

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公民的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涉及房产的法律行为,稳定房产市场和房屋管理秩序,预防房产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证这种法律手段在房产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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