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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司考试题系列3

参加过司法资格考试的考生都知道,历届的司法资格考题对每个考生来说,必须掌握和了解。现将司法资格考题解题心得编辑如下,供广大考生学习和交流。
工具/原料

电脑,书籍

方法/步骤
1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

看法一: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分析如下:《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乙在将事务转委托给丙后,通知了甲,甲同意了乙的转委托,因此乙的转委托有效。所以,该看法错误。

3

看法二:.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分析如下:乙的转委托有效后,则丙是甲的代理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丙以自己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丁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因此,丙与丁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该看法错误。

4

看法三: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分析如下:《合同法》第403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丙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丁订立买卖合同,因丁拒绝履行支付义务,丙应该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因此,该看法正确。

5

看法四: 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分析如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则按照约定解决。”丙与戊签订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由丙向戊主张权利,丁不能向戊主张权利。该看法错误。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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