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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维权须知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和契约化,在市场法则的作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分化决定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 可以说,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近年来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的案件类型。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在此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维权时须知以下几个方面:
步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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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实践中,有不少劳动者就公积金的缴纳问题、受到行政处分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实际上,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就公积金缴纳发生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另外,如果是纯粹的行政处分如遭受警告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不涉及扣发劳动报酬,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一般来说只有当用人单位的行政处分涉及到员工的劳动报酬事项时,才属于劳动争议。 被申请人(被告)的确定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此外,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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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管辖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外,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时可能对管辖权作出错误判断而受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  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还设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会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这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正确行使该权利,有利于帮助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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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保护的权利。  根据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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