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语言展示
当前在线:1997今日阅读:19今日分享:20

刑法高频考点

刑法,在19年法考中共考察75分。其中,客观题考察39分(单选11道、多选10道、不定项4道),主观题考察36分(案例分析题1道)。从分数上看我们就可以知道其重要性,接下来跟来胜君把刑法高频考点逐一盘下吧!!
单位犯罪
1

单位犯罪在法考中是一个比较小但很容易考到的知识点,我们从单位犯罪的定义及单位犯罪的法条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单位犯罪的定义首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要件有两个。第一个是单位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个是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以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单位中的自然人为主体按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单位犯罪的重点法条 1、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 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不以单位犯罪的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主要有五个: 1、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单位犯罪具有严格的法定性。 2、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犯罪的,按个人犯罪论处。3、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4、位成立后主要以犯罪为目的,以个人犯罪论处。5、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以个人犯罪论处。

4

主要的单位犯罪和非单位犯罪:主要从理论规律和立法规律两个层面来讲1、理论规律: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定犯才可能由单位构成。2、立法规律:1)整节犯罪基本都可由单位构成的,比如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前两节和后两节:第 1 节“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罪”、第 2 节“走私犯罪”。2)整章、整节犯罪一般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除“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外,其他都只能由自然人构 成。比如,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除三个犯罪3)金融诈骗罪比较特殊,有三个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其他都可以由单位构成。这部分要求大家要记住常考的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常见罪名。 同学们在前期学习时就打好理论基础,理解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提问,同学们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会为大家解答。欢迎大家关注来胜教育,获取法考和考研的干货帮助。

共同犯罪
1

在法考中对于共同犯罪的主体人数、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要求。 1、在法考考试中主体数量要求是两个以上。对于两个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或者是两个单位的共同犯罪甚至是一个自然人和一个单位都构成满足共同犯罪对主体的要求。 2、法考关于达到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能力人共同犯罪与传统观点的区别。这个考点必须要进行区分。法考对于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另一个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共同犯罪持赞同的观点。即一个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外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他们构成共同犯罪。而在传统的共同犯罪主体认定中,两个共同犯罪人必都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外一个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么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很难处理。比如一个13岁的男孩子和一个17岁的男孩子一起强奸了一个15岁的小女孩。如果按照传统观点,那么13岁的男孩和17岁的男孩不构成共同犯罪。17岁的男孩承担强奸罪。这其中就存在问题,其实这个案件是一个轮奸案件。按照传统的观点,罚不当刑。但是如果按照法考的观点,13岁的男孩和17岁的男孩构成共同犯罪,两人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轮奸。但是13岁的男孩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17岁的男孩要承担轮奸罪的刑罚。这样就满足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3、共同犯罪必须共同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的犯罪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胁从行为、帮助行为。 4、必须具备共同的故意。共同的故意是指共同行为人就实行共同犯罪时的犯罪故意需要是一致的。不能一个是故意杀人的故意,一个人盗窃的故意。还有就是必须都为故意。都为过失不构成共同故意。一个过失一个故意也不构成共同故意。例如。甲乙商量好去找共同的仇人丙报仇。甲持杀人的故意殴打丙,乙持伤害的故意殴打丙。甲乙不构成杀人的共同故意。但是杀人必须经过伤害的阶段。因此,甲乙构成共同伤害的故意。对于共同故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共同犯罪人有相同的故意。第二个条件是故意的内容相同。第三个条件是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3

5、部分共同说与全部共同说。在谈及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时,不能不讲部分共同说和全部共同说。全部共同说是指构成共同故意,共同犯罪人的故意必须全部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话,不构成共同犯罪,应该分别定罪量刑。比如甲乙都是以杀人的伤害被害人丙。部分共同说是指个犯罪人的故意部分一致,那么就在部分故意地方成立共同故意。比如甲持杀人的故意伤害乙,丙持伤害的故意伤害乙。那么甲和丙构成共同伤害的故意。法考采取的观点是部分共同说。即共同犯罪行为人只在故意相同的部分构成共同故意。 6、片面帮助犯的罪刑界定。对于片面帮助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指在一个犯罪中,一个人认识到自己在帮助别人犯罪,而另外一个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他人帮助。比如说甲准备教训情敌乙。两人在屋子里追逐。甲在后面追,乙在前面跑。丙看到此情形,准备偷偷帮甲一把。因此丙就将乙准备跑出的门锁住,然后乙因为没有及时跑出屋子被甲抓住,然后被暴打一顿,致乙重伤。这个案件就是传统的片面帮助行为。法考目前承认片面帮助行为,片面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在这个案件中,甲丙成立共同犯罪,丙是片面帮助犯,对于乙的重伤结果,丙也要负刑事责任。

罪数
1

关于罪数的问题涉及到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法定的一罪等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想象竞合、结果加重犯、牵连犯、吸收犯的知识点。想象竞合是非常重要的内容。 1、想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比如,甲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铁路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附近玩耍的小孩,致使小孩死亡。甲这个行为就是典型的一行为触犯数罪,一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按刑罚较重的处罚。想象竞合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罚,但是有两个例如。一个例外是缴纳税款之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按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二例外是实施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较重的刑罚处罚。在这个两个例外中,一个是对想象竞合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一个是按照刑罚较重的处罚。

2

2、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对于结果加重犯,在刑法分则对部分犯罪规定了加重情节。比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等。结果加重犯在法考的的案例题中会经常出现,是一个高频考点。 3、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者手段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对于牵连犯的刑罚处罚,按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甲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盗窃军人制服,后穿军人制服进行招摇撞骗。这个犯罪中就有一个盗窃的行为还有一个招摇撞骗的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较重的犯罪进行处罚。 4、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一般包括重行为吸收轻的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吸收的条件是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甲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

量刑
1

对于量刑部分的内容,涉及到的重点知识主要有三个部分。分别是累犯、自首、立功。这部分的考点在法考中的考查方式主要是在案例分析中。 1、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对于累犯的量刑要从重处罚,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1)一般累犯是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行为人在犯前罪和后罪的时候都年满18周岁、前后两罪都为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也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五年内又犯后罪。例如甲在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执行完毕。出狱之后因为没有经济收入,甲又重操旧业,继续进行盗窃。在2019年被抓获之后,统计一共盗窃了五次,盗窃数额巨大。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满足累犯的条件要求,甲构成累犯,从重处罚。 (2)特别累犯是指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在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犯罪的任何一类的犯罪分子。对于特别累犯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点是不管刑罚执行完毕多久,只要再犯上述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累犯。第二点是不区分刑种。即使前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后罪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2

2、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对于自首的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一般自首: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个是自动投案,另一个是如实供述。对于自动投案,在法考中的情形比较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第一个半推半就的自动投案一般认定为自首。比如亲友规劝或者陪同投案。但是如果完全是被迫投案的话,不成立自首。第二个情形是因为形迹可疑被盘查的时候如实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是自己到公安局投案,但是因为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己如实供述也成立自首。第三种情况是投案之后又逃跑的不认为是自首;逃跑后又回来的认定为自首。第二部分关于如实供述的内容,主要是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供述范围。比如首要分子要供述自己所组织、策划、领导的全部犯罪还有供述其他主犯所实施的犯罪。帮助犯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帮助行为还要供述主犯实施的犯罪等。 (2)特别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特点主要有三点。第一点是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点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为掌握的罪行。第三点是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比如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还没有执行前,张某交代自己原来还强奸并且杀害了他人。就简单来看张某交代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犯罪构成特别自首。

3

3、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的量刑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量刑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立功的线索认定上,如果是通过贿赂、胁迫、买卖换来的线索,一般不构成立功。亲友代为立功也不成立立功。对于立功中“协助抓捕”的法律规范是指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引到约定地点或者当场辨认犯罪嫌疑人等。

数罪并罚
1

数罪并罚:对于数罪并罚的知识点主要需要介绍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以及漏罪和新罪的数罪并罚的方法。 1、数罪并罚的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比如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有期徒刑10年两个量刑的话,死立执吸收了有期徒刑10年,只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还有比如,甲因故意伤害、抢劫等数个行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5年。那么甲只需要执行为期徒刑。对于吸收原则一般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最重的量刑,还有就是有期徒刑和拘役都有的,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执行有期徒刑。  (2)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比如被判处了主刑与附加刑或者几个附加刑的情况。比如甲因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这个情况下既要执行甲的无期徒刑又要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主要指数个刑罚中两个以上均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如甲因为抢劫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数罪并罚不高于10年,不低于8年。

2

2、漏罪的数罪并罚规则:对于漏罪主要采取的数罪并罚原则是“先并后减”原则。例如甲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服刑的第3年后,司法机关发现甲还有一个盗窃的漏罪没有定罪量刑。按照法律的规定甲的盗窃罪要判处2年有期徒刑。那么对于甲的数罪并罚的就是先把抢夺罪的6年有期徒刑和盗窃的2年有期徒刑根据限制加重原则甲执行7年有期徒刑。因为甲已经执行了三年,然后再用7年减去3年,甲还需要执行刑罚4年。 3、新罪的数罪并罚原则: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对于新罪采取“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规则。比如甲因为犯抢夺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第4年,又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按照法律规定,甲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的行为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那么甲还需要执行的刑期计算就是先用抢夺罪的6年有期徒刑减去已经服刑的4年剩余2年有期徒刑。然后再用2年有期徒刑和新犯罪的8年有期徒刑进行合并,最后执行9年的有期徒刑。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