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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6]诈骗罪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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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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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 (1)欺骗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例如,甲乘坐出租车,欺骗司机,使其免除车费,就是诈骗财产性利益。司法解释规定:(1)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论处。(2)欺骗内容①就事实进行欺骗。第一,就过去的、已有的事实欺骗。例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又如,谎称自己有一批高档货物,进行合同诈骗。第二,就将来的事实进行欺骗。例1,甲涉嫌赌博被抓,乙找到甲的家属表示,只要给自己2万元,可以帮忙活动出来。甲的家属答应。乙拿到钱并没有活动,并且联系不上。乙构成诈骗。例2,甲向乙借钱:我急用2万元,你借给我,我一周后一定还,我有偿还能力的。乙答应。甲拿到钱后便消失。注意:以增值前景看好而鼓动顾客购买商品或投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属于诈骗。例如,售楼小姐以增值前景说动顾客买房,银行职员以增值前景看好说动顾客买金条投资。这些不属于诈骗。②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价值评价虽然没有真假之分,但也有社会的一般标准。完全偏离社会一般标准的价值评价,并且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属于欺骗。例如,将劣马谎称为千里马,并以千里马的价格卖给他人,属于欺骗。将次等品的货物谎称为优等品,以优等品的价格出售,属于欺骗。(3)欺骗方式欺骗方式可以是言语陈述,也可以是展示实物,还可以是行为举动本身。通过举动来欺骗,包括明示和默示方式。明示的,例如,穿上警察制服冒充警察。默示的,例如,行为人在出卖财物时就默示了自己对该财物有处分权;行为人在饭店点菜就默示了自己打算支付餐费。【注意】欺骗方式包括不作为的方式。此时,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告知义务的来源与作为义务相同,包括法律、职务、合同行为、先前行为等产生的告知义务。例1,行为人隐瞒既往严重病史,签订生命保险合同,属于欺骗行为。例2,在金钱借贷关系中,担保物有瑕疵,如果出借人知道就不会出借,借用人隐瞒,属于欺骗行为。例3,作者与出版社签了版税合同,根据销售册数计算稿酬。出版社隐瞒真实的销售册数,属于欺骗行为。例4,淘宝行为是不是欺骗行为,关键看行为人有无告知真相的义务。例如,甲在古玩市场看到一件宝物,价值连城,而摊主不识货,廉价出售,甲隐瞒宝物价值而成交。因为甲没有说明真相的义务,交易中的单纯沉默不构成诈骗,属于正常的淘宝行为。又如,乙请鉴赏家甲鉴定一件藏品,甲明知该藏品价值连城,但故意贬其价值,并要求以低价购买,乙答应低价出卖。甲有告知真相义务,故意隐瞒,并提出购买,构成诈骗。[1](4)欺骗类型一是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二是维持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二者的本质相同,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后一种欺骗能够成为被害人处分财物造成损失的原因。维持利用型欺骗包括两种方式:①作为方式例1,乙在古玩店购买物品时,误以为民国物品是清代文物而察看。由于该物品印有“民国十年造”,店主甲赶紧捂住,声称是清代文物。乙相信而购买。例2,乙在书画店购买书画,以为标价高的某幅画是名家亲笔,同时也心存怀疑。店主甲赶紧拿出虚假的证书证明是名家亲笔。乙相信而购买。②不作为方式这种方式的前提是,面对被害人产生的认识错误,行为人有告知真相的义务。例1,顾客以为摆在柜台上的一部无法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合格产品,要求购买。销售员不告知并出售。例2,乙向甲偿还了债务1万元。过后乙问甲:我是不是还没还你钱?甲答道:是的,没还。乙又给了甲1万元。【注意】找钱诈骗,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客户取款,银行职员自己搞错,将更多的现金交付给了客户。客户拿到后发现多收了,隐瞒不告知。由于银行职员已经处分了财物,现金已为客户占有,客户的隐瞒与银行职员的处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诈骗罪的问题,而只是侵占罪的问题。如果客户据为己有,拒不退还,就构成侵占罪。第二,客户取款,银行职员自己搞错数字,同时询问客户是不是这个数,客户隐瞒真相,回答是这个数。首先,此时银行职员尚未交付现金给客户,交易还在进行中,客户有告知义务;其次,客户属于用不作为方式维持利用银行职员已有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类似的例如,客户到银行办事,银行职员对客户说:你的存折里还有5千元没取。客户明知自己已取出并销毁了存折,但故意说:是的,但我存折弄丢了,能否补办一张。银行职员给客户补办了存折。客户说:能否将5千元取出。银行职员给客户取出了。这种情形,属于客户用作为方式维持利用了银行职员已有的认识错误,构成诈骗。(5)欺骗程度:必须达到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例1,火车上的小贩兜售“不怕钢刷刷、不怕烈火烧”的袜子,这种对产品的夸大宣传,一般人不会相信,不构成诈骗。例2,王某拿着印着自己图像、面额为70元的假币在商场购物,一般人不会相信,不属于诈骗行为,属于恶搞。2.认识错误(1)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也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其所产生了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识错误。(2)机器不能被骗这是因为诈骗罪要求被骗对象产生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只有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才能做出。而机器出错,要么是一般的机械故障,要么就是编写的程序出错。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人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我国刑法条文也印证这一点。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指将计算机作为这些犯罪的工具,仍应定这些罪。注意:有司法解释规定,捡拾他人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也即这是特殊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3)受骗者对行为人欺骗的事项有所怀疑时,行为人又强化其认识错误,构成诈骗。例如,画廊经纪人甲向富商乙佯称,其有张大千名画一幅,因欲移居加拿大,急于结束画廊营业,仅低价10万元出售。由于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乙怀疑该画的真实性,但又认为,倘若果真为张大千的名画,则获利丰厚。在甲的一再利诱下,乙与甲交易。事后鉴定,该画为赝品。甲是构成诈骗罪。3.交付财物交付财物包括交付财物所有权或占有权。注意,认为诈骗罪只骗取财物所有权的说法是错误的。例如,甲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欺骗乙说:“借我一万无,我保证三天后还你!”乙答应借出。甲携款潜逃。甲构成诈骗罪。这属于“名为借、实为骗”。乙放弃的是占有权,没有放弃所有权,但是甲主观上想获取的是所有权,当客观上获取占有权后便立即实现了所有权,仍构成诈骗罪。4.取得财物取得财物的人既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例如,甲欺骗乙将财物交付给丙。乙基于认识错误将财物交付给了丙。甲仍构成诈骗罪。5.遭受损失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问题是,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应整体综合评价,还是单向个别评价?对此,应侧重于单向个别评价,同时考虑被害人的交易目的是否基本实现。例1,医生欺骗患者患有心脏病,将治心脏病的药物卖给患者。整体看,该药品是真实的,价格也是市场价,但是单向个别看,患者仍遭受了财产损失,因为交易目的没有实现。所以,医生构成诈骗罪。例2,甲来书店找司考辅导用书,书店老板将公务员考试用书包装好,冒充司考辅导用书卖给甲。书店老板构成诈骗。例3,将普通白酒冒充名酒,以名酒价格出售,构成诈骗。例4,将无产权房冒充有产权房出售,构成诈骗。例5,将无矿可采的矿山冒充富矿山出售,构成诈骗。例6,将使用多年的汽车冒充新车出售,构成诈骗。例7,将偷来的赃车冒充合法正当的汽车出售,构成诈骗,买家属于诈骗罪的受害人。如果没有冒充,买家也知道是赃车而购买,买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 - 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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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是财产犯罪五星级的考点,务必详尽掌握。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盗窃罪缺少诈骗罪“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这一环节。这个环节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交付行为,二是主观上有交付意识,二者缺一不可。1.客观交付行为被害人客观上没有交付行为,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常考情形有:(1)调虎离山型。这是司考经常考的情形。例1,甲在商场假装买衣服,欺骗售货小姐乙:“你帮我拿个凳子过来。”乙去拿凳子,甲趁机拿走衣服。甲不构成诈骗,而构成盗窃。找律师网举例,例2,甲与乙一起乘火车旅行。火车在某车站仅停2分钟,但甲欺骗乙说:“本站停车12分钟”,乙信以为真,下车购物。乙刚下车,火车便发车了。甲立即将乙的财物转移至另一车厢,然后在下一站下车后携物潜逃。甲构成盗窃。例3,甲来到乙家,对乙谎称:你家小孩在楼下被人打,还不赶紧去看。乙赶忙下楼。甲趁机进屋拿走财物。甲构成盗窃。(2)趁不注意型。趁不注意,进行调包,属于盗窃。这是司考经常考的情形。例1,甲欺骗乙称:“我会魔法,会将十元钱变成一百元”,乙便给甲十张十元让他变。甲将钱放进碗里,在变来变去时,趁乙不注意,将钱拿走,换成白纸,并嘱托乙十分钟后打开,遂离去。虽然甲有欺骗行为,虽然乙有认识错误,但是乙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所有权给甲,因此甲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例2,陈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陈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陈某构成盗窃罪。(3)欺骗借用型。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与朋友乙在吃饭时,欲非法占有乙的手机,谎称自己手机没电想借用乙的手机,乙答应。甲假装打电话,趁乙不注意拿着手机逃离。在此,虽然乙受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是乙并没有基于认识错误而转移财物的占有权及所有权,因此甲构成盗窃罪。注意该案例与上文“名为借、实为骗”的区分。该案例中,乙虽然将手机借给甲,但并没有转移占有给甲,甲在乙身边打电话,手机仍在乙实际控制范围内,仍属于乙在占有。“名为借、实为骗”中,乙将一万元借给甲,便同时转移占有给甲了。2.主观交付意识对方客观上有交付行为,但主观上没有交付意识,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所谓交付意识,是指被害人意识到,自己将财物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自愿转让给了行为人。交付意识需具备两个要件:(1)被害人具有意识自治能力。这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前提。例如,甲欺骗小孩的压岁钱。因为小孩没有意思自治能力,即使小孩由于认识错误而表示放弃,这种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仍视为小孩没有交付意识。甲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之所以将欺骗小孩、精神病患者财物视为盗窃,根本原因就在于此。(2)被害人对所交付的财物具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注意,不要求是正确的认识,否则就没有受骗了)。简单讲,就是要求明明白白看到、意识到眼前的财物就是自己要交付的财物。唯有如此,才称得上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例1,甲在超市将电动剃须刀放进饼干盒里,收银员乙扫描后以一盒饼干的价格收款放行。甲有欺骗行为,乙有认识错误并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但是没有交付意识,因为对交付的财物没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交付的是一个剃须刀,没有认识到的原因是根本就没有看到电动剃须刀。甲属于盗窃,而非诈骗。例2,甲在超市,将一辆小孩玩具车(300元)的条形码从车座上撕下,贴到另一辆小孩玩具车(3000元)的车座上。收银员乙看到车及条形码,扫描后收取300元并放行。甲有欺骗行为,乙有认识错误并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而且有交付意识,因为对交付的财物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认识到自己所交付的是一辆玩具车,因为乙看到了这辆车,只不过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对车的价值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原因是甲实施了欺骗行为。甲属于诈骗,而非盗窃。【注意】盗窃电力与骗免电费的区分(1)甲使用了5千度电后,人员乙要上门收取电费,产生了少缴电费的非法目的,将已用数额从5千度调回至1千度。乙误以为甲只使用了1千度,便只收了l千度电费。甲使用欺骗手段使乙免除了4千度电费的债权(货款请求权),也即甲骗取了4千度电费的财产性利益。甲构成诈骗罪。注意,这种诈骗行为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也即电费这种债权,而不是电力这种财物本身,因为此时甲已经将电力使用消耗了。(2)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电表上安装某种非法设备,导致电表停止运转,使用了5千度电,没有察觉。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了5千度电。如果甲安装的非法设备导致电表运转很慢,使用了5千度电,只显示1千度电。甲仍构成盗窃罪,盗窃了4千度电。收取电费时,以为甲只使用了1千度电,收取了1千度电费。此时的欺骗属于为了掩盖自己盗窃事实的一种维护手段,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前后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甲如果在邻居的电线上偷接一根电线,供自己使用,也属于盗窃电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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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1.概念。一般的诈骗发生在两人之间,即受骗人和受害人是同一人。三角诈骗是指受骗人与受害人不是同一人。例如,甲来到乙的办公室,乙不在,对乙的秘书丙谎称:“你老板让我来取他的笔记本电脑,让我维修。”丙不知情便将电脑给了甲。受骗人是丙,受害人是乙,甲的诈骗属于三角诈骗。2.诉讼诈骗属于三角诈骗,定诈骗罪。例如,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2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盖有乙的印章、指纹的借据及附件,后法院判决乙向甲偿还“借款”12万元。经乙申诉后查明,上述借据及附件均系甲伪造,乙根本没有向甲借款。甲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中的诉讼诈骗。提醒: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个《答复》认为,对诉讼诈骗行为不以诈骗罪论处,认为、企业印章罪的,按该罪处理;如果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按该罪处理。问题是,如、企业印章罪或妨害作证罪,就作无罪处理了吗?这显然不合适。由于该《答复》是错误的,而且效力层级很低,不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所以,司法考试不予考虑。上述举例就是2002年卷二第3题,司法部的答案是,对甲定诈骗罪。3.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或地位。例1,甲来到乙家,乙不在家,甲对乙的保姆谎称:“我是干洗店的人,你家主人让我来取他的衣服。”保姆不知情便将衣服给了甲。甲是行骗人,保姆是受骗人,乙是被害人。因为保姆具有处分主人衣服的地位,所以甲属于三角诈骗,构成诈骗罪。[1]例2,废品收购站老板甲欺骗员工乙说:“王某曾对我说,他家院里的跑步机坏了,要当废品扔掉,让我们去拿,你去拿回来。”乙不知情,将跑步机拿了回来。甲是行骗人,乙是受骗人,王某是被害人。因为乙不具有处分王某财物的权利或地位,是甲实施盗窃的工具。甲是利用乙的不知情进行盗窃,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4.三角诈骗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关键区分:受害人是否受骗。三角诈骗中,受害人没有受骗。诈骗罪间接正犯中,受害人同时受骗。注意: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直接正犯。例如,甲将头痛粉交给乙:“这是毒品,卖给丙,拿到钱我们平分。”乙不知情,便将“毒品”卖给丙,丙竟然以为是毒品而购买。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利用不知情的乙作为诈骗工具,实现自己欺骗购买人钱财的目的。丙既是受害人,也是受骗人。又如,上述保姆案,甲是三角诈骗,受害人是主人乙,但乙没有受骗,受骗的是保姆。[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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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问题1.诈骗罪与含欺骗的交易行为,区分在于欺骗程度。(1)诈骗罪的欺骗要求达到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产品进行夸大宣传,一般人不会受骗的话,不成立诈骗罪。例如,来到大学宿舍上门推销化妆品的甲对学生们说:“我这化妆品,能让你今年20,明年18。”因为一般人不会相信,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诈骗罪的欺骗要求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含欺骗的正常交易行为的欺骗程度可以为社会所容忍。(3)正常交易中讨价还价所获得的利润,不属于诈骗罪的犯罪所得。2.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既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诈骗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如果用赝品或毫无价值的假冒产品欺骗他人财物的,定诈骗罪。无商品交易或虚拟商品交易骗取他人财物的,定诈骗罪。3.诈骗罪与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采取侵犯著作权罪的第四种行为方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如果对方对此知情,则行为人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欺骗对方,骗取他人财物,则行为人既触犯侵犯著作权罪,又触犯诈骗罪,因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特殊类型的诈骗,所以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4.法条竞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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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要点201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第2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4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拔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第7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8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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