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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具体认定

一般来说,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商标又包括中文商标、拼音商标和外文商标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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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商标近似的认定1.1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1.2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商标。1.3如果仅仅是读音相同,字形与含义均不同,一般消费者可以区分开来,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1.4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1.5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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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2.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等,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是添加“金”、“银”等字,目前还没有一个定论是否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就目前审查情况来看,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有其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应该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如“保”与“保王”。2.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应不判为近似。  C.在一个汉字后加上一个虚词,读音、字形均有所变化,一般不判为近似。2.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该判为近似商标。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食品类别和一些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类别,普通姓氏因为缺乏显著性不能得到注册,但如果加上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图形,将有可能得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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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  3.1 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顺序相同,视为相同商标。  3.2 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为了防止造成混淆,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3.3  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均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如“创龙”与“创隆”、“快客”与“快克”。  3.4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近,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如“明达”与“明大”。  3.5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就构成近似,如“好佳”与“好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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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4.1  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时,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如“赛诺”与“赛诺尔”、“松恋”与“松之恋”。  4.2在注册商标中添加“金、银、王、宝、圣、神”等修饰词时,判为近似,不得注册,如“凯帝”与“圣凯帝”。   4.3在商标中添加“大、小、倍、新”等表示程序的字时,判为近似,如“美意”与“新美意”。  4.4在商标后面加上“风、派、流、潮”等字时,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尤其是在服装、皮具等商品上,如“世纪”与“世纪潮”、“四季”与“四季风”。但如果加上此类词后,两个商标均为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则不判为近似,如“西北”与“西北风”。  4.5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尤其是在餐饮业、娱乐业等服务活动中,在商标后面加上“屋、坊、阁”等表示场所的词时,判为近似商标,如“御林”与“御林坊”。  4.6在商标中添加数字,含义没有改变,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一般判为近似,如“胜百”与“一胜百”。但是在添加数字后实际含义发生改变,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如“寨沟”与“九寨沟”。  4.7商标文字中有一字重叠的,判为近似商标,如“贝爽”与“贝贝爽”。  4.8.在药品、医用或者非医用营养品此类产品上注册商标的,凡在注册商标后加上“丸、散、膏、丹、露、素、灵”等字的,视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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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两个汉字与四个汉字 5.1商标主体部分相同,两个商标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仅在前面加缀表示方位的词,如东方等,或者在后面加缀“一派、世家、风度、风采、世族”等词,判为近似商标,如“皇后”与“东方皇后”、“日月”与“日月风情”。但在加上上述词汇后,商标含义有明显改变并可以特指某物时,消费者一般不会产生混淆,此时,两个商标一般不构成近似,如“明珠”与“东方明珠”。 5.2在已注册商标前中缀有独特含义的修饰词时,强化了两个商标的可区分性,一般不判为近似,如“丽人”与“白领丽人”、“大地”与“锦绣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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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个汉字与三个汉字  6.1两个商标组成要素完全相同,不论其字体、读音、排列顺序如何,均应判为近似商标,如“娜尼芬”与“娜芬尼”、“兄弟好”与“好兄弟”。  6.2商标读音相同,仅有一个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小,不论这个字是首字还是最后一个字,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诗露迪”与“诗路迪”。  6.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首字字形相差很大,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利生源”与“力生源”。  6.4两个商标读音相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汉字不同,字形相差较大,消费者不易造成混淆,一般不会判为近似商标,如“小田田”与“小甜甜”。  6.5两个商标读音不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汉字不同,但是字形相差较小,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的,应该判为近似商标,如“保斯莱”与“堡斯来”。    6.7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在相同的位置上有一个汉字不同,且该汉字均为虚词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如“奥耐尔”与“奥耐特”。  6.8两个商标读音不同,只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两商标含义相同的,应判为近似商标,如“草原王”与“草原皇”、“水中情”与“水之情”。  6.9若两商标读音不尽相同,有部分字形相差较大,且两商标所指不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科比特”与“丽比特”。  6.10两个商标读音虽然不同,但商标主要构成要素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如“老木桶”与“红木桶”、“水狐狸”与“冰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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