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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给予什么处理

2022年11月11日,聂*生在官陂村违规野外用火,被镇应急救援分队人员、护林员发现并当场扑灭。在当前森林防灭火重点时期,其行为违反了《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和《衡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蒸政通〔2022〕15号),对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镇综合执法大队对其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并根据《衡阳市森林防灭火条例》规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方法/步骤

衡阳市森林防灭火条例(摘选)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二)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命令,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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