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再次审理的诉讼活动。
可以上诉的裁决
1
一审法院作出的所有判决;
2
不予受理的裁定;
3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
驳回起诉的裁定;
上诉的期限
1
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民事、行政裁定的,时间为10日;
2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要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为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刑事裁定的时间为5日。
3
收到时间,以在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名或捺指印的时间开始计算;邮寄送达的,以签收邮件之日起计算;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上诉要提交的材料
1
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2
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上诉费;(刑事案件,不需要缴纳上诉费)
3
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一审时已经提交的,可不再提交)
上诉的程序
1
要向一审的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交纳上诉状和上诉费交纳票据。由一审法院转交到上一级法院。
2
上诉费用可以直接到二审法院现场交纳,也可以根据法院提供的银行账户到银行交纳。(具体交纳程序,以一审法院给付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为准。)
3
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会将材料转交一审法院。在一审法院送达到对方当事人后,再转案卷交二审法院。
注意事项
以上所述,是以民事案件的上诉为基础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