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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材料的要求

2015年5月2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Ⅱ、Ⅲ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所提交的临床评价材料提出了规范而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终于有了明确的临床材料提交要求了。今后,因旧法规笼统要求而出现的审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旧法规下,进品注册怎样提交临床材料?

以前的注册法规没有统一的临床评价标准,仅简单要求“提交产品在国外当地国上市时递交的临床资料”。然而,各国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不尽相同,很多低风险的产品在国外上市时并不需要提交任何临床方面的资料。有些生产企业只有上市后的临床跟踪报告或不良事件记录。这与CFDA一刀切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因此,经常会出现因临床资料不全面或不符合CFDA的要求而被要求补充资料、甚至退审的情形。END

终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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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注册相关法规及本指导原则,为您整理出了国产注册和进口注册的临床评价材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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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豁免目录》是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END

对注册申请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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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已经正式发布,对于近期刚刚递交或即将递交CFDA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人影响较大:审评中心极大可能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临床评价方面的发补。建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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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申报受理  尽快按照此指导原则修改临床评价资料后再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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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申报成功还未接到CFDA发补通知  按照此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前着手修改临床评价资料甚至尽早启动在中国境内的临床试验,以节约发补准备时间,缩短取证周期。  本次的《指导原则》,对仅针对医疗器械、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当前,Ⅱ、Ⅲ类的体外诊断试剂,无论国内注册还是进口注册,除质控品和校准品外,全部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让我们一起期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出台吧!END

注意事项

具体要求请参照各地区药监局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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