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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裁员,需不需要赔钱的问题

曾被你们的爸爸王健林寄予厚望的万达电商“飞凡”,近日再次陷入“裁员门”。有消息称万达网络科技集正在以“被要求主动离职”的形式进行大规模裁员,将裁去近70%的员工,仅保留职能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人曾将员工一个个单独叫过去进行谈话,并表示签不签协议都一样要走人,会单方面终止合同。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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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来说说关于裁员这些事儿。万达裁不裁员,我们这些群众也就吃吃瓜,抖抖腿。话说,万达在没有声明破产或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下,直接以“被要求主动离职”的方式进行裁员,这种变相强迫员工离职的行为真的没人管了嘛。事实不是这样滴。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面对这样的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若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用人单位很任性,说要炒你鱿鱼,就炒你鱿鱼,分分钟不能等,还毫无理由,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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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有一就这么做了,要炒你鱿鱼,就炒你鱿鱼,还不给你反驳的机会。该公司在2017年9月21日向杰克马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公司决定从2017年9月22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请于2017年9月22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想必此时杰克马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别怂,撸起袖子就是干。你不是任性嘛,我杰克马也不是吃素的啊。一纸诉状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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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只有用人单位证明因劳动者存在过错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不必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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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的书面通知并没有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主张在发送书面通知时告知杰克马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规章制度,并没有举证证明,且杰克马也不予认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杰克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确认杰克马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382.36元,其工作年限三年零两个月,故其应得赔偿金114676.52元(16382.36元×3.5年×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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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童鞋们,单方宣布解除合同要留心:1、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需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及解除依据,这个是裁判机关判断解除的合法性的基础;2、解应当有支持解除的相关证据,没有证据情况下的单方解除在发生争议时基本上会败诉;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送达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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