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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产品如何标识标注

产品的标识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的厂名、厂址、产品的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对产品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但是产品的产地不同于产品生产厂的厂名、厂址,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从概念看,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产品生产厂的厂名、厂址,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名称和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实际地址。从标注的方式来看,生产厂的厂名、厂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厂名和厂址一致;产地所标注的地域,则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地址。从标注的目的来看,产品产地的标注是为了表明产品的真实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而产品生产厂厂名厂址的标注,其主要目的是在于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让销售者或消费者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及时通过产品标识上的厂名厂址找到生产者,请求赔偿或者进行追诉。正因如此,从是否属于强制性标注的标识内容来看,产品的产地不是《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规定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但生产厂的厂名、厂址则是一般产品上必须具备的产品标识。
方法/步骤
1

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只需标注委托人的厂名和厂址。 法律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2

受委托加工的产品,如果要标注产地,则一定要标注被委托方加工地所在的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8条:“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受委托加工产品上产地的标注,被委托人则不负有必须标注的义务,但是如果标注,就只能标注为被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而不能标注为委托人所在行政区域。也就是说,产品的产地虽然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但是一旦标注了产地,就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为产地,而不论产品是否为委托加工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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