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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33]罪数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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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区分(一)区分标准1.种类:(1)根据行为的数量,一个行为定一罪,数个行为定数罪。(2)根据犯意的数量,一个犯意定一罪,数个犯意定数罪。(3)根据被侵害的法益的数量,侵害一个法益定一罪,侵害数个法益定数罪。(4)根据符合犯罪构成的数量,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定数罪。2.司考立场:以符合犯罪构成为标准,特殊情况下考虑其他标准。具体指导思想:(1)考虑被侵害的法益的数量,如果只侵害一个法益,原则上定罪。例如,盗窃后又销赃的,因为侵害的法益只有财产权,所以只定一个盗窃罪,销赃行为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考虑犯意的数量。例如,另起犯意、实行过限,因为有数个犯意,要定数罪。(3)考虑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考虑三点:①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原则上定一罪。找律师网举例,例如,想象竞合、法条竞合。②只对—个行为定罪能否包含对另一行为的惩罚?如果能就定一罪。例如,吸收犯、牵连犯、结合犯。③对持续相同的行为能否在整体上定一个罪,能否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能就定一罪。例如,继续犯、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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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的分类罪数问题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定一罪的情形;二是定数罪的情形。1.定一罪的情形根据行为数量,可以分为一个行为的一罪和数个行为的一罪。(1)一个行为的二罪:①单纯的一罪,就是一个人实施一个行为定一个罪。这种情形没有认定上的困难。②实质的一罪,是指貌似触犯了数罪,实质上仍只触犯了一个罪,只定一罪;主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2)数个行为的一罪:①法定的一罪,是指有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法律规定按一罪处理;主要包括结合犯、集合犯。②处断的一罪,是指数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法.官审判时按一罪处理;主要包括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2.定数罪的情形,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注意:数罪常常被考生忽视,但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所以后文一并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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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2.特征:(1)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2)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3)时间的持续性。如果行为只有瞬间,不构成继续犯。3.处理:只定一罪。4.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是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例如,盗窃罪,窃取了财物后,犯罪便终了,但财物一直被行为人不法古有着。而非法拘禁罪,拘禁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拘禁行为一结束,不法状态便结束。5.两个时间点:(1)既遂时间点:行为只要在持续期间侵害了法益就构成既遂。例如,窝藏罪,行为人将犯罪分子窝藏至隐匿地点就构成既遂。(2)行为终了的时间点:行为最终结束,不再持续,不法状态也便解除。在犯罪既遂后,在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也就是承继的共同犯罪。这一点与一般情形不同,务必注意。微信law-book举例,例1,甲窝藏杀人犯乙,已经窝藏了十天,此时甲构成窝藏罪既遂;丙此时参与进来帮助甲继续窝藏乙。丙与甲构成窝藏罪的共同犯罪。例2,甲绑架了丙的小孩,欲向丙勒索财物。此时乙参与进来,帮助看管小孩或向丙勒索财物。因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实力控制人质(非法拘禁),因此是继续犯,只要实力控制了人质就既遂。既遂后,乙参与进来,构成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而不是单定敲诈勒索罪。6.追诉期限:(1)追诉期限的起算:犯罪行为终了之日。(2)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刑法时,适用新法,依然成立一罪。例如,甲在1997年9月1日窝藏了杀人犯乙,在1997年1 1月1日被发现。对甲应适用新法,只定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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