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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7]犯罪构成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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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我国刑法旧理论采用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即四要件体系: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这是一种平面式的体系;我国刑法彻底的新理论采用德日三层次体系: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我国刑法温和的新理论采用两层次体系:客观要件——客观阻却事由——主观要件——主观阻却事由;[1]由于两层次体系既与四要件体系相类似,又与三层次体系差异不大,所以成为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微信law-book两点说明:第一,正确看待四要件体系。虽然考试大纲和“三大本”教材采用四要件体系,但这并不是真正的命题立场,而是中国式妥协的结果,仅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真正的命题立场只有通过真题来考查,因为考出来才是硬道理!仔细解读真题,便会发现,06年至今,命题立场一直是温和的新理论。例如,对四要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犯罪客体”概念,从02年至今一分未考。而“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四要件体系没有的概念,08年已经考查过。如此错位,实属无奈。我国改革开放后,法学理论逐步“去苏俄化”,实现知识的现代转型。例如,民法学习德日,商法学习英美,各部门法已经基本完成知识转型,唯独刑法依旧抱守苏俄。为此,历年司考真题贯彻一个主线:学习世界先进理论成果,实现刑法知识的现代转型。然而,改革总是会遇到既有阻力,只能妥协性前进。妥协体现在形式层面,而前进却融人真题之中。第二,正确看待犯罪构成体系在考试中的作用。犯罪构成体系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理论标准和思维过程,不会成为考试的直接对象。即使在解答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时,只需列出体系内的具体要件,如主体、行为、结果等,不会考查犯罪构成体系本身。因此,掌握新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价值在于掌握一种做题的思维理念,而非直接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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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定罪原理犯罪由哪些要件构成,以下对话便可以回答:在一个宁静的午后,8岁的小孩在客厅玩跳舞机。情景一:一只猫从他身边跳过,打碎了一只花瓶。小孩的妈妈闻声从厨房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这不是我干的!”情景二:小孩手舞足蹈,小猫突然窜到他脚下。为了躲避猫,小孩不慎摔倒在地,碰碎了花瓶。妈妈出来,看到破碎的花瓶,脸色很难看。小孩赶紧嚷道:“我不是故意的!”第一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没有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第二个情景中,小孩的抗辩理由是他不应对这个法益侵害事实负责任。可以看出,犯罪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事实(也称为违法事实);第二,就该法益侵害事实可以谴责行为人,让其对此承担责任。第一个要件表明行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也称为违法性,第二个要件表明对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非难可能性),也称为有责性;第一个要件简称违法要件,第二个要件简称责任要件。判断犯罪的顺序显然是先判断违法要件,后判断责任要件,这就形成一种阶层顺序:违法阶层和责任阶层。由于违法事实大多是客观事实,所以违法阶层也称为客观阶层。由于责任要件大多是主观要素,所以责任阶层也称为主观阶层。因此可以说,犯罪由客观层次和主观层次构成。客观层次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只有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才值得刑法关注。主观层次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主观罪过性。只有具有主观罪过性,行为人才具非难可能性(或可谴责性),刑法才能将法益侵害事实归责于行为人,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1)客观层次在犯罪的客观层次里,首先要有一个人来实施犯罪,这就是行为主体(也称为犯罪主体)。从外部来看,行为主体属于客观要件,至于行为主体大脑里的主观因素(故意、过失),则是主观要件;其次,行为主体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第三,危害行为一般要有行为对象;第四,危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最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样,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客观要件就具备了。因果关系是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桥梁,不是独立要件。由此便可以得出结论:这个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例如,甲杀了乙,首先在客观要件上,存在行为主体(甲)、危害行为(杀人)、行为对象(乙)、危害结果(乙死亡)、因果关系(乙死亡是由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甲的行为暂时判断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接下来调查发现甲杀乙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最终认为甲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在判断完客观层次后,接下来就该判断主观层次。(2)主观层次一个行为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就表明其具有主观罪过性、非难可能性。但这时的结论还只是暂时的结论,因为如果存在一些阻却事由的话,便又可以排除非难可能性。这些阻却事由主要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找律师网举例,例如,甲为了复仇而杀了乙,首先在客观上具有了法益侵害性,其次在主观上因为存在故意,便具有了非难可能性。但是经查证,甲的年龄只有13周岁,那么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甲不具有非难可能性,甲不用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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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旧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与新理论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判断犯罪的思维顺序上存在区别。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先判断主观层次,后判断客观层次。只要行为人符合了主观层次,即使不符合客观层次的某些要件比如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只是犯罪未遂罢了。这种主观优于客观的立场,被称为主观主义立场。在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应先判断客观层次,后判断主观层次。如果行为不符合客观层次,即使符合主观层次,也应作无罪处理。这种客观优于主观的立场,被称为客观主义立场。举例说明:甲欲杀害乙,在荒郊野外,误以为树桩是乙,向树桩连开十枪。主观主义认为:首先,甲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符合了主观要件;其次,判断客观要件,甲有开枪杀人行为,符合了客观要件,那么甲便构成犯罪;由于没有杀死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主义认为:首先判断客观层次,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一个行为要属于犯罪行为,就必须是危害行为;要属于危害行为,就必须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实害或危险。如果一个行为对法益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就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本案中,甲有开枪行为,但开枪行为不一定就是危害行为,朝天上或地上开枪就不属于危害行为。开枪行为要成为危害行为,必须对他人的生命产生危胁。甲现在开枪打的是树桩,四下又无人,对他人的生命不会产生任何危胁,所以不是危害行为。连危害行为都不是,对甲应直接得出无罪结论。有人可能会想,那甲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啊!但是注意,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只有杀人故意,而没有杀人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惩罚的是危害行为,而非思想。【注意】主观主义不是指定罪时只看主观,不看客观;客观主义也不是指定罪时只看客观,不看主观。定罪时还是要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主观主义以主观优先,客观主义以客观优先。主观主义在二战前曾是世界刑法学界主流学说,但是由于主观主义容易主观入罪,容易侵犯人权,弊端日益严重,二战后便退出了主流地位。当今世界,客观主义已成为主流学说。我国以往旧理论是通说,采取主观主义立场,产生了种种弊端。[1]今天,司法考试选择新理论,采取客观主义立场,这对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彻底程度,可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我国刑法理论的变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目前正处于从旧理论向温和新理论迈进的阶段。也正因如此,司考的命题立场也是温和的新理论。至于观点超前、立场激进的彻底的新理论,其采用尚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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