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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商事功能与民事功能

不少 人士抱怨最近一段时间来项目不少,但是好项目稀缺。仍然占据着市场的主动,但是来自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已经逐渐显现。三季度以来,监管层陆续放宽了基金、券商、保险等业务的壁垒。基金、券商、保险等行业的投的单一与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范围无异。尤其是券商银证合作业务逼近万亿元大关,赖以发家的银信合作业务优势在券商的步步紧逼之下已荡然无存。然而面临各大金融机构对信托制度红利的蚕食,在制度方面的优越性真的消失殆尽了吗?笔者认为不然。事实上透过信托制度运用较为发达的欧美及中国香港地区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源自信托本源的服务功能在国内尚未广泛发展。,信托制度在欧美等的主要功能还包括合理避税、财富的保密或者是一种类似于“托付”的功能,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富豪可以将遗产信托给信任的律师等,等按信托条件成熟时再将信托资产转移回受益人名下。例如受托人可以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来管理财产,直到未成年人长大到能够自己管理这些财产时为止。信托之所以有这些强大的能量,归根结底是因为信托所具的所有权隔离的功能。然而在市场的选择下,中国的信托业仅仅走了理财工具这样一条道路,而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最强大的所有权隔离功能并未很好体现。中国信托业协会常务理事周小明指出,目前虽然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借监管“新政”获得了类似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业务,由于目前并不能名正言顺地以“信托”名义经营业务,其扩展的只是类似于信托的下层功能即“资产管理功能”,并不能延伸到信托的上层功能即委托人的“目的功能”。换言之,信托可以用于理财,但绝不仅限用于理财。一项信托最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而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而不仅限于为了理财的目的设立信托。“目的”决定“应用”,信托业务的实际边界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和灵活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这也正是亟待国内信托业者关注的信托的另一面。随着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激增,信托的这种服务功能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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