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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的调试检测要求

1.调试检测条件  (1)安全防范工程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进行。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安全防范工程的检测应由法定检测机构实施。由公部认可并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实施检测。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2)系统调试前,已编制完成调试大纲、设备平面布置图、线路图以及其他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  (3)调试前的检查。  1)按设计文件检查已安装的设备规格、型号等。  2)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通电前应对系统的外部线路进行检查,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避免由于接线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2.安防工程设备的调试检测  安防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测,应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测。采用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时,抽出样机所需检验的项目如受检测条件制约,无法进行检测,可重新进行抽样,但应以相应的可实施的替代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1)报警系统调试检测  1)检查及调试系统所采用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控制器的本地、异地报警、防破坏报警、布撤防、报警优先、自检及显示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紧急报警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调试检测  1)检查及调试摄像机的监控范围、聚焦、环境照度与抗逆光效果等,使图像清晰度、灰度等级达到系统设计要求。  2)检查并调整对云台、镜头等的遥控功能,排除遥控延迟和机械冲击等不良现象,使监视范围达到设计要求。  3)检查并调整视频切换控制主机的操作程序、图像切换、字符叠加等功能,保证工作正常,满足设计要求。  4)检查与调试监视图像与回放图像的质量,在正常工作照明环境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5)当系统具有报警联动功能时,应检查与调试自动开启摄像机电源、自动切换音视频到指定监视器、自动实时录像等功能。  6)系统应叠加摄像时间、摄像机位置(含电梯、楼层显示)的标识符,并显示稳定。当系统需要灯光联动时,应检查灯光打开后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出人口控制系统调试检测  1)对各种读卡机在使用不同类型的卡(如通用卡、定时卡、失效卡、黑名单卡、加密卡、防劫持卡等)时,调试其开门、关门、提示、记忆、统计、打印等判别与处理功能。  2)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3)对采用各种生物识别技术装置(如指纹、掌形、视网膜、声控及其复合技术)的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调试,应按系统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进行。  (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检测  按相关标准及设计方案规定,检查与调试系统的选呼、通话、电控开锁、紧急呼叫等功能。对具有报警功能的复合型对讲系统,还应检查与调试安装的探测器、各种前端设备的警戒功能,并检查布防、撤防及报警信号畅通等功能。  (5)电子巡查系统调试检测  1)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巡查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2)检查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检测  要求按系统设计,检查与调试系统车位显示、行车指示、人口处出票与出口处验票、计费与收费显示、车牌或车型识别以及意外情况发生时向外报警等功能。  3.系统集成方式的调试  安全防范系统的各子系统应先独立调试检测、运行;当采用系统集成方式工作时,世纪星介绍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检查和调试统一的通信平台和管理软件后,再将监控中心设备与各子系统设备联网,进行系统总调,并模拟实施监控中心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控制、显示与记录各子系统运行状况及处理报警信息数据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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