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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回未休年假

赵先生在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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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也就是我们这段故事中的主人公“小马哥”,在2015年1月1工作,签订了期限为2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2016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和赵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向赵先生支付了2个月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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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本来也就算是完满划上了句号,但是我们的“小马哥”赵先生说出了《英雄本色》中的那句经典台词:“你以为我是臭要饭的?我倒霉了三年,就是要等一个机会!我要争一口气,不是要证明我比别人了不起,我只是要告诉人家,我失去的东西我一定要亲手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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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赵先生在工作期间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却认为,赵先生在工作期间从来没有提出过休带薪年假的申请,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假跨年不休就作废了,所以坚决拒绝了赵先生的补偿要求。

注意事项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是否休年休假应由单位统筹安排,而不以劳动者提出休假为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对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该公司已向赵先生支付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所以只需按照赵先生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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